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2131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2131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           之1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 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(96年度聲減字第2411號),本院裁定如下 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罪,減為拘役伍日,如易 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6年4 月17日至同年月18日間犯違 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罪,為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754 號 判決(偵查案號: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7 92號)判處拘役10日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民 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聲請意旨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之減刑要件 相符,應予准許,並應依法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爰依 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 1 項,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7  日       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以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7  日 書記官 盧姝伶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