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135號
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
定,
聲請人聲請減刑(96聲減字第2418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
,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罪,減為
拘役貳拾日,如
易科罰
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自民國96年2 月12日至同年月14日止,犯
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之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
條例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,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罪
,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406 號判決判處拘役40日確定在案
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
件,聲請
予以減刑,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二、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
條第1 項,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
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家聖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
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書狀敘述抗
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
書記官 陳蓉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