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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2135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2135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 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(96聲減字第2418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 ,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罪,減為拘役貳拾日,如易科罰 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自民國96年2 月12日至同年月14日止,犯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之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 條例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,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罪 ,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406 號判決判處拘役40日確定在案 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 件,聲請予以減刑,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二、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,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6  日       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家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6  日 書記官 陳蓉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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