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138號
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妨害公務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
刑(96年度聲減字第2423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,當場侮辱罪,減為
拘役貳
拾日,如
易科罰金,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5年8 月21日犯於公務員依法執行
職務時,當場侮辱罪,經本院以95年度簡上字第215 號判處
拘役40日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
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,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
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秀慧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
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書狀敘述抗
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書記官 溫訓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