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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2138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2138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公務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 刑(96年度聲減字第2423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,當場侮辱罪,減為拘役貳 拾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5年8 月21日犯於公務員依法執行 職務時,當場侮辱罪,經本院以95年度簡上字第215 號判處 拘役40日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 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,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 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      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書記官 溫訓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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