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139號
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
聲請減刑(96年度聲減字第2369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違反區域計畫法之罪,減為
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,
如
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95年9 月21、24日犯違反區域計畫法之
罪,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539 號(
偵查案號:屏東地方法
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6966號),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在
案。
二、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之罪,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
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。
三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,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
段 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
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嘉裕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
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書狀敘述抗
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
書記官 許倬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