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140號
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3號
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
刑(96年度聲減字第2372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
意圖避免召集,居住所遷移,無故不申報致教育召集
令無法
送達罪,減為
有期徒刑壹月,如
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
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95年8 月29日犯意圖避免召集,居住所
遷移,無故不申報致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罪,經本院以96年
度簡字第27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
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
,聲請
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,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
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
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吉雄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書狀敘述抗
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
書記官 潘美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