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2142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2142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( 96年度聲減字第2374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詐欺罪,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,如易科罰金,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5年8 月8 日及同年月9 日犯詐欺 罪,經本院於96年5 月31日以96年度簡字第792 號(偵查案   號: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129號、第1440  號),判處有期徒刑3 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1,000 元 折算1 日確定在案,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1 紙附卷可稽。 二、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,所犯係刑法第 30條第1 項前段、第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,合於 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,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 第1 項、第9 條,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7  日       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雅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7  日 書記官 黃佳惠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