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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2143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2143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( 96年度聲減字第2376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詐欺罪,減為拘役貳拾伍日,如易科罰金,以銀元叁 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3年6 月11日至同年7 月12日間某 日犯詐欺罪,經本院於96年4 月20日以96年度簡字第464 號 判處拘役50日,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 元即新臺幣900 元折 算1 日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 前,所犯係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、第339 條第1 項之幫助 詐欺取財罪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,經核並無不合 ,應予准許。 二、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 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,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,修 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4  日       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凃春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唐淑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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