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144號
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
定,
聲請人聲請減刑(96年度聲減字第2377號)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
記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罪,減為
拘役拾日,如
易科罰金
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5年7 月底某日起至同年8 月24日
止犯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
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罪,經本院於96年1 月22日以
96年度簡字第67號簡易判決(
偵查案號:臺灣屏東地方法院
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5267號)判處拘役20日,如易科罰金,
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,
迨於96年6 月26日確定在案,此
有上開刑事簡易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
前案紀錄表各1 份
在卷
可按。
二、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
,聲請
予以減刑。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至原判決
諭知
沒收部分,不在減刑範圍以內,應依原判決執行,
附此敘明
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
8 條第1 項,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8 日
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海寧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
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書狀敘述抗
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5 日
書記官 馮得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