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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2144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2144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 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(96年度聲減字第2377號),本院裁定如下 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 記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罪,減為拘役拾日,如易科罰金 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5年7 月底某日起至同年8 月24日 止犯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 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罪,經本院於96年1 月22日以 96年度簡字第67號簡易判決(偵查案號: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5267號)判處拘役20日,如易科罰金, 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,於96年6 月26日確定在案,此 有上開刑事簡易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 在卷。 二、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 ,聲請予以減刑。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至原判決沒收部分,不在減刑範圍以內,應依原判決執行,附此敘明 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 8 條第1 項,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8  日       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海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10  月   5  日 書記官 馮得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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