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148號
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
(臺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執行中)
上列
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減刑
(96年度聲減字第2363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所犯如附表編號、所示之罪,減刑如各項下欄位所示。
並與附表編號、所示已經減刑之罪,應執行
有期徒刑壹年玖
月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4 罪,各經判刑確
定如附表所示在案。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於民國96年4 月
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其中編號、所示之罪,復已
經
另案減刑完畢,爰聲請就編號、所示之罪減刑,並與
編號、所示各罪減得之刑定應執行之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又受刑人甲○所犯前開4 罪於本
院為各該判決時,即前開減刑條例施行前,分別就編號、
兩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、編號、兩罪定應執
行有期徒刑2 年,惟
按「
數罪併罰之原則,並非予犯人以不
當之利益,
祇因在確定處罰之前犯有數罪者,所犯各罪應科
之刑,基於刑事政策之理由,無一一執行之必要,故設
併合
處罰之特例耳」,
申言之,受刑人因犯數罪並各經法院判刑
確定,其以裁定就合於併罰要件者合併定以等同或低於各罪
宣告刑累加刑度之執行刑者,
乃就其犯數罪各經判刑確定並
各
諭知一定宣告刑之事實基礎下,本於刑事政策之考量,
審
酌其執行成效所定實際應執行之刑,尚非另以裁定可將原確
定判決所處之刑
予以變更,遑論就原確定判決發生「減刑」
之效果。是
嗣後如該併合處罰各罪因全部或一部
適用減刑條
例而獲減刑時,其本於實際執行成效刑事政策之現實考量,
既非當然隨該抽象規範而變更,法院以原各該宣告刑所減得
之刑為基礎,仍本於前述併合處罰原則而另定之應執行刑,
苟實際上未逾其減刑前原裁定各罪併合處罰所定刑度者,即
難以受刑人依原裁定已經定以較原各罪宣告刑累加結果更低
之執行刑,而謂已侵害受刑人利益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
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10條第1
項,刑法第51條第5 款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松檀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
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書狀敘述抗
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書記官 林祥玉
【附 表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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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 號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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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罪 名│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│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│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│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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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宣 告 刑│ 有期徒刑拾月 │ 有期徒刑陸月 │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│ 有期徒刑壹年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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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犯 罪 日 期│ 95.07.16 │ 95.07.15 │ 95.08.17 │ 95.08.17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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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
偵查機關及案號│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│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│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│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│
│ │ 95年度毒偵字第1213號 │ 95年度毒偵字第1213號 │ 95年度毒偵字第1858號 │ 95年度毒偵字第1858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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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最│法 院│ 本 院 │ 本 院 │ 本 院 │ 本 院 │
│後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事│案 號│ 95年度訴字第803號 │ 95年度訴字第803號 │ 96年度訴更字第3號 │ 96年度訴更字第3號 │
│實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審│ 判決日期 │ 95.10.04 │ 95.10.04 │ 96.06.25 │ 96.06.25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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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確│法 院│ 本 院 │ 本 院 │ 本 院 │ 本 院 │
│定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之│案 號│ 95年度訴字第803號 │ 95年度訴字第803號 │ 95年度訴更字第3號 │ 95年度訴更字第3號 │
│判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決│ 確定日期 │ 95.10.30 │ 95.10.30 │ 96.07.23 │ 96.07.23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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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確定判決認定 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│
│ 所犯法條 │第1項 │第2項 │第1項 │第2項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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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適用96年罪犯 │ 第2條第1項第3款 │ 第2條第1項第3款 │ 第2條第1項第3款 │ 第2條第1項第3款 │
│減刑條例之規定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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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減刑後宣告之刑│ 有期徒刑伍月 │ 有期徒刑叁月 │ 有期徒刑柒月 │ 有期徒刑陸月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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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原執行
指揮書 │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│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│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│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│
│ │96年度執減更字第582號 │96年度執減更字第582號 │ 96年度執字第2425號 │ 96年度執字第2425號 │
│ │(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│(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│ │ │
│ │察署95年度執字第3055號│察署95年度執字第3055號│ │ │
│ │) │)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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