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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2149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2149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          (現於臺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執行中)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,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(96年度聲減字第2364號), 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附表編號2 之罪,減為有刑徒刑陸月,與所犯如附表 編號1 所示之罪減得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各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附表所示各罪,經判處 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,茲檢察官以其犯上開各罪之時間 ,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所犯附表編號2 之罪合 於減刑條件,並與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減得之刑(本 院96年度聲減字第1262號裁定減刑確定),符合合併定執行 刑之要件,爰就附表編號2 之罪聲請予以減刑,並就編號1 、2 之罪定應執行之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10條第2 項,刑法 第51條第5 款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      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書記官 溫訓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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