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150號
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現於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
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
,
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(96年度聲減字第2365號)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三、四之罪,分別減為如附表「減刑後之
宣告刑欄」所示之刑,與附表編號一、二所列之罪所處之刑,應
執行
有期徒刑壹年貳月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所示等罪,
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均經確定在案。
二、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三、四之犯罪,其犯罪時間
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
減刑,並聲請與附表編號一、二所列之犯罪所處之刑,定其
應執行之刑。
三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
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,刑法第51條第5
款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培毓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
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書狀敘述抗
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書記官 張儷薾
附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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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 號│ 1 │ 2 │ 3 │ 4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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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罪 名│施用
第二級毒品 │施用
第一級毒品 │施用第一級毒品 │施用第二級毒品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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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宣 告 刑│有期徒刑捌月減為│有期徒刑壹年貳月│ 有期徒刑捌月 │ 有期徒刑肆月 │
│ │肆月 │減為柒月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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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犯 罪 日 期│ 95年8月26日 │ 95年2月間某日至│ 96年3月7日 │ 96年3月7日 │
│ │ │ 95年8月27日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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偵 查 機 關 及 案 號│台中地檢署95年度│屏東地檢署95年度│屏東地檢署96年度│屏東地檢署96年度│
│ │毒偵字第4111號 │毒偵字第795號 │毒偵字第712號 │毒偵字第712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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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法 院│ 臺中地院 │ 屏東地院 │ 屏東地院 │ 屏東地院 │
│最 後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案 號│95年度易字第2683│95年度訴字第604 │96年度訴字第454 │96年度訴字第454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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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實審│ │號 │號 │號 │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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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 判 決 日 期│ 96.03.28 │ 96.03.28 │ 96.05.31 │ 96.05.31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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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法 院│ 臺中地院 │ 屏東地院 │ 屏東地院 │ 屏東地院 │
│確 定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案 號│96年度易字第2683│95年度訴字第604 │ 96年度訴字第454│ 96年度訴字第454│
│判 決│ │號 │號 │ 號 │ 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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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判決確定日期│ 96.04.26 │ 96.04.30 │ 96.07.02 │ 96.07.02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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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所 犯 法 條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│
│ │第10條第2項 │第10條第1項 │第10條第1項 │第10條第2項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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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│ 已減刑 │ 已減刑 │ 第2條1項第3款 │ 第2條1項第3款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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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減 刑 後 之 宣 告 刑│ 已減刑 │ 已減刑 │ 有期徒刑肆月 │ 有期徒刑貳月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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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備 註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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