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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2150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2150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          現於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,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(96年度聲減字第2365號), 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三、四之罪,分別減為如附表「減刑後之 宣告刑欄」所示之刑,與附表編號一、二所列之罪所處之刑,應 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所示等罪, 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均經確定在案。 二、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三、四之犯罪,其犯罪時間 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 減刑,並聲請與附表編號一、二所列之犯罪所處之刑,定其 應執行之刑。 三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,刑法第51條第5 款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      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培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書記官 張儷薾 附表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編 號│ 1 │ 2 │ 3 │ 4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罪 名│施用第二級毒品 │施用第一級毒品 │施用第一級毒品 │施用第二級毒品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宣 告 刑│有期徒刑捌月減為│有期徒刑壹年貳月│ 有期徒刑捌月 │ 有期徒刑肆月 │ │ │肆月 │減為柒月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犯 罪 日 期│ 95年8月26日 │ 95年2月間某日至│ 96年3月7日 │ 96年3月7日 │ │ │ │ 95年8月27日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偵 查 機 關 及 案 號│台中地檢署95年度│屏東地檢署95年度│屏東地檢署96年度│屏東地檢署96年度│ │ │毒偵字第4111號 │毒偵字第795號 │毒偵字第712號 │毒偵字第712號 │ ├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法 院│ 臺中地院 │ 屏東地院 │ 屏東地院 │ 屏東地院 │ │最 後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案 號│95年度易字第2683│95年度訴字第604 │96年度訴字第454 │96年度訴字第454 │ │事實審│ │號 │號 │號 │號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 判 決 日 期│ 96.03.28 │ 96.03.28 │ 96.05.31 │ 96.05.31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法 院│ 臺中地院 │ 屏東地院 │ 屏東地院 │ 屏東地院 │ │確 定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案 號│96年度易字第2683│95年度訴字第604 │ 96年度訴字第454│ 96年度訴字第454│ │判 決│ │號 │號 │ 號 │ 號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判決確定日期│ 96.04.26 │ 96.04.30 │ 96.07.02 │ 96.07.02 │ ├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所 犯 法 條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│ │ │第10條第2項 │第10條第1項 │第10條第1項 │第10條第2項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│ 已減刑 │ 已減刑 │ 第2條1項第3款 │ 第2條1項第3款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減 刑 後 之 宣 告 刑│ 已減刑 │ 已減刑 │ 有期徒刑肆月 │ 有期徒刑貳月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備 註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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