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151號
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現於臺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
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
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(96年度聲減字第2445號)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如附表所示伍罪,均減刑,詳如附表
所載,應執行
有
期徒刑壹年伍月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5 罪,經判處
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,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,均在中
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悉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
,並定其應執行之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3 項、第10條第1 項,修正
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
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炳人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
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書狀敘述抗
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
書記官 潘豐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