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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2154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2154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          4號(現在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) 上列受刑人因毀棄損壞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 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(96年度聲減字第2448號),本院裁定如下 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1、2所示之罪,均減刑,詳如附表之「 減刑後徒刑」欄所載,與如附表編號3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 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又拾伍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日期,犯毀棄損壞等罪 ,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,均已確定在案。 二、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、2 所示之罪,其犯罪 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悉合於減刑條件,聲 請予以減刑,並聲請與如附表編號3 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 處之刑,定其應執行之刑。 三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3 項、第11條、第 12 條 ,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9  日       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嘉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9  日 書記官 許倬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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