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154號
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4號(現在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)
上列受刑人因毀棄損壞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
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(96年度聲減字第2448號)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1、2所示之罪,均減刑,詳如附表之「
減刑後徒刑」欄
所載,與如附表編號3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
之刑,應執行
有期徒刑叁年又拾伍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日期,犯毀棄損壞等罪
,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
宣告刑,均已確定在案。
二、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、2 所示之罪,其犯罪
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悉合於減刑條件,聲
請
予以減刑,並聲請與如附表編號3 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
處之刑,定其應執行之刑。
三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3 項、第11條、第
12 條 ,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
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嘉裕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
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書狀敘述抗
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
書記官 許倬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