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157號
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
人聲請減刑(96年度聲減字第2466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施用
第一級毒品罪,減為
有期徒刑柒月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5年6 月30日至同年12月20日,犯
施用第一級毒品罪,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331 號(
偵查案
號: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1869號),判
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
年4 月24日以前,所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
罪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條第1項第3款,第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8 日
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蓓雯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
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書狀敘述抗
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
書記官 蘇雅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