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2161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2161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公司法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 減刑(96年度聲減字第2471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公司法第9 條第3 項之罪,減為有期徒刑貳月,如易 科罰金,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本件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83年5 月3 日起至83年5 月7 日止犯應收之股款,股東並未實際繳納,而以申請文件表明 收足應收之股款罪,經本院以95年度簡字第1619號判決(偵 查案號: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續一字第2 號) 判處有期徒刑4 月,上訴後,經本院以96年度簡上字第26號 判決駁回確定在案,有該刑事簡易判決、刑事判決、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件在卷可稽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 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,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 段(修正前),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(修正前), 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8  日       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碧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8  日 書記官 賀燕花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