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161號
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公司法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
減刑(96年度聲減字第2471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公司法第9 條第3 項之罪,減為
有期徒刑貳月,如
易
科罰金,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本件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83年5 月3 日起至83年5 月7
日止犯應收之股款,股東並未實際繳納,而以申請文件表明
收足應收之股款罪,經本院以95年度簡字第1619號判決(
偵
查案號: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續一字第2 號)
判處有期徒刑4 月,
上訴後,經本院以96年度簡上字第26號
判決駁回確定在案,有該刑事簡易判決、刑事判決、臺灣高
等法院被告
前案紀錄表各1 件在卷
可稽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
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,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
段(修正前),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(修正前),
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
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碧珠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
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書狀敘述抗
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
書記官 賀燕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