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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2164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2164號 聲 請 人 甲○○           (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)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,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即被告甲○○因犯強盜及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等三罪,經本院先後以91年度訴字第713 號、91 年度訴字第779 號各別判刑確定,其中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部分,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 月、6 月,應執行有期徒刑 1 年在案。茲聲請人以其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2 罪部 分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,並與所犯不應減刑之強 盜罪所處之刑,定其應執行之刑。 二、經查,聲請人所犯上開罪刑,業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署檢察 官以聲請人之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   條件,已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聲請減刑,並經本院   於96年8 月20日以96年度聲減字第1595號裁定在案,有上開 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。聲請人就同 一案件重複聲請減刑,係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,自不合法, 應予駁回,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9  日       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家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9  日 書記官 陳勃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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