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164號
聲 請 人 甲○○
(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)
上列
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
,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即被告甲○○因犯強盜及違反毒品危
害防制條例等三罪,經本院先後以91年度訴字第713 號、91
年度訴字第779 號各別判刑確定,其中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
例部分,經本院判處
有期徒刑8 月、6 月,應執行有期徒刑
1 年在案。茲聲請人以其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2 罪部
分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,並與所犯不應減刑之強
盜罪所處之刑,定其應執行之刑。
二、經查,聲請人所犯上開罪刑,業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署檢察
官以聲請人之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
條件,已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聲請減刑,並經本院
於96年8 月20日以96年度聲減字第1595號裁定在案,有上開
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
前案紀錄表在卷
可稽。聲請人就
同
一案件重複聲請減刑,係違反
一事不再理原則,自不合法,
應予駁回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
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家光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
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書狀敘述抗
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
書記官 陳勃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