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166號
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
詐欺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刑(
96 年度聲減字第2460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幫助
意圖為自己
不法之所有,以
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
交付罪,減為
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,如
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
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6年7 月12日(聲請書
所載「95年
7 月8 日至95年7 月12日」應予更正),犯刑法第30條、第
339 條第1 項
幫助犯詐欺罪,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783 號
(
偵查案號: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5634號
等),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
在96年4 月24日以前,所犯為刑法第30條、第339 條第1 項
之罪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,刑法第41條
第1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
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蓓雯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
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書狀敘述抗
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
書記官 蘇雅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