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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2166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2166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( 96 年度聲減字第2460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,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交付罪,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6年7 月12日(聲請書所載「95年 7 月8 日至95年7 月12日」應予更正),犯刑法第30條、第 339 條第1 項幫助犯詐欺罪,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783 號 (偵查案號: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5634號 等),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 在96年4 月24日以前,所犯為刑法第30條、第339 條第1 項 之罪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,刑法第41條 第1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0  日       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蓓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0  日 書記官 蘇雅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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