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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2167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2167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( 96年度聲減字第2459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幫助詐欺取財罪,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,如易 科罰金,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民國95年6 月16日犯幫助詐欺取財罪,為 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783 號判決(偵查案號:臺灣屏東地方 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5634等號)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 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 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聲請意旨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之減刑要件 相符,應予准許,並應依法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爰依 該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及修正前刑法第 41條第1 項前段,修正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 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9  日       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以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9  日 書記官 盧姝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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