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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2168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2168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( 96年度聲減字第2458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詐欺罪,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,如易科罰金, 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5年6 月9 日犯幫助詐欺罪,經本 院於96年6 月21日以95年度易字第783 號刑事判決(偵查案 號: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5634號)判處有 期徒刑5 月,如易科罰金,以銀元300 元即新臺幣900 元折 算1 日,於96年8 月27日確定在案,此有上開刑事判決及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。 二、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 ,聲請予以減刑。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 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,修 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,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 前段、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第2 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8  日       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海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10  月   5  日 書記官 馮得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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