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168號
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
詐欺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刑(
96年度聲減字第2458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
詐欺罪,減為
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,如
易科罰金,
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5年6 月9 日犯幫助詐欺罪,經本
院於96年6 月21日以95年度易字第783 號刑事判決(
偵查案
號: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5634號)判處有
期徒刑5 月,如易科罰金,以銀元300 元即新臺幣900 元折
算1 日,
迨於96年8 月27日確定在案,此有上開刑事判決及
臺灣高等法院被告
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
可按。
二、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
,聲請
予以減刑。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
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,修
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,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
前段、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第2 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8 日
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海寧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
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書狀敘述抗
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5 日
書記官 馮得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