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171號
聲 請 人
即
受刑人 甲○○
(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)
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
,聲請減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
聲請人即受刑人甲○○因犯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第9 條第1 項
施用毒品罪,經本院以86年度訴字第732 號判處
有期徒刑3
年2 月確定在案,又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之罪,
經本院以86年度易字第2084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在案,
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
前案紀錄表1 份卷附
可稽。檢察官以聲
請人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規
定,已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聲請減刑,並經本
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743號裁定在案。茲聲請人就
同一案件
聲請本院減刑,自係違反
一事不再理原則,為不合法,應予
駁回。
二、又聲請人即受刑人甲○○前亦犯肅清煙毒條例第5 條第1 項
、第6 條販賣毒品未遂罪,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1年
度上更一字第243 號判處有期徒刑5 年4 月,經
上訴於最高
法院,經最高法院以94年度台上字第4592號
駁回上訴確定在
案,有卷附上開判決可稽。茲聲請人即受刑人以受刑人犯罪
日期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聲請依中華民國九十六
年罪犯減刑條例裁定減刑云云。惟查受刑人所犯
上揭罪名,
經
宣告逾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,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
減刑條例第3 條第1 項第7 款不在得予減刑之列,聲請人即
受刑人聲請減刑,
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培毓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
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書狀敘述抗
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書記官 張儷薾