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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2174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2174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          (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)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 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(96年度聲減字第2481號),本院裁定如下 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4 所示之違反毒品為危害防制條例之罪, 減為有期徒刑捌月。附表所示肆罪所減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壹 年肆月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自民國96年2 月間之某日起至同年4 月4 日9 時許止,施用第一級毒品,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 罪,經本院以96年度訴第586 號,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 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 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,並聲請與前經本院以96 年度聲減字860 號裁定如附表編號1 、2 、3 所減之刑,定 其應執行之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10條第2 項、刑法 第51條第5 款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9  日       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炳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9  日 書記官 潘豐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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