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174號
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(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)
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
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(96年度聲減字第2481號)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4 所示之違反毒品為危害防制條例之罪,
減為
有期徒刑捌月。附表所示肆罪所減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壹
年肆月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自民國96年2 月間之某日起至同年4 月4
日9 時許止,施用
第一級毒品,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
罪,經本院以96年度訴第586 號,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
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
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,並聲請與前經本院以96
年度聲減字860 號裁定如附表編號1 、2 、3 所減之刑,定
其應執行之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10條第2 項、刑法
第51條第5 款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
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炳人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
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書狀敘述抗
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
書記官 潘豐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