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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2175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2175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         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 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(96年度聲減字第2480號),本院裁 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幫助犯詐欺罪,減為有期徒刑叁 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附表編號2所示幫 助犯詐欺罪減刑後之刑,與附表編號1所示已減刑之罪,應執行 有期徒刑拾壹月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編號2 所列日期(「犯罪日期欄」部 分應更正為95.09.14)犯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,以詐 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罪,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 ,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所犯上 開等罪,悉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,並聲請與附表編 號1 所列已經減刑之罪,定其應執行之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11條,刑法第41條 第1項前段、第51條第5 款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9  日       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蓓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0  日 書記官 蘇雅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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