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180號
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傷害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刑(
96聲減字第2486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傷害罪,減為
拘役拾伍日,如
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
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6年1 月22日犯刑法第277 條第1
項之傷害罪,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763 號判決判處拘役30
日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,
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,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二、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
條第1 項,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
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家聖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
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書狀敘述抗
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
書記官 陳蓉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