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182號
聲 請 人 甲○○
樓之1
現於臺灣屏東監獄
上列
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減刑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
略以:請求就95年度聲字第145 號裁定及96年度訴
字第36號判決所列各罪,依法
予以減刑等語。
二、經查,
聲請人即受刑人甲○○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,
經本院分別以95年度訴字第790 、792 號判決,分別判處
有
期徒刑1 年1 年,經本院以95年度聲字第145 號裁定,應執
行有期徒刑2 年,另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本院
以96年度訴字第36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 年、6 月,應
執行1 年4 月確定,有卷存臺灣高等法院被告
前案紀錄表1
紙
可稽。又聲請人所指上開四罪,業經檢察官就聲請人所犯
上開四罪及其他各罪,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聲
請減刑,並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725號裁定在案,亥有
上開前案紀錄表可稽。茲聲請人就
同一案件聲請本院減刑,
自係違反
一事不再理原則,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,爰裁定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
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吉雄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
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書狀敘述抗
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
書記官 潘美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