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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2183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2183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          (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)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,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(96聲減字第1839號),本院 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,減為有期徒刑柒月。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二至編號四所示之罪,分別減為有期徒刑 肆月、貳月、叁月,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。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六所示之罪,減為有期徒刑伍月,並與附 表編號五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伍年肆月部分,應執行有期徒 刑伍年柒月。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七至編號八所示之罪,分別減為有期徒刑 壹年柒月、伍月,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又拾伍日。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九所示之罪,減為有期徒刑肆月,如易科 罰金,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犯附表所示之各罪(附表 編號4 就所犯法條誤載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 項, 應更正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),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所示之刑,並分別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693 號判 決就附表編號2 至編號4 所示之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;84年度訴字第576 號判決就附表編號5 、編號6 所示之 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,禠奪公權3 年;84年度聲字第72 8 號裁定就附表編號7 、編號8 所示之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3 年7 月。茲檢察官以受刑人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1 、2 、3 、4 、6 、7 、8 、9 所示之罪之犯罪時間均在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,並聲請附表編 號2 、3 、4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之刑;聲請附表編 號6 所示之罪與附表編號5 所示之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 應執行之刑及聲請附表編號7 、8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定應執 行之刑,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二、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3 項、第9 條、第10條第2 項、第11條、第12 條,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、第51條第5 款,修正前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      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家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書記官 陳蓉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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