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186號
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(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)
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刑
及定應執行之刑(96年度聲減字第1762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,減刑為
有期徒刑陸月,與不得
減刑之附表編號2 、3 之罪所處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肆月
,並於刑執行完畢或
赦免後,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貳年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各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附表所示各罪,經判處
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,茲檢察官以其犯上開各罪之時間
,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所犯附表編號1 之罪合
於減刑條件,而附表編號1 至3 之罪符合合併定執行刑之要
件,爰就附表編號1 之罪聲請
予以減刑,並就編號1 至3 之
罪定應執行之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11條,修正前刑法
第51條第5 款、第90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秀慧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
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書狀敘述抗
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書記官 溫訓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