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187號
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(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)
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刑
(96聲減字第1786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
侵占罪,減為
罰金銀元貳仟元,
如易服勞役,以銀元
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民國94年5 月24日犯刑法第337 條之侵占
罪,經本院以94年度簡字第1232號判決判處罰金銀元4,000
元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,
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,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二、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
條第1 項,修正前刑法第42條第2 項前段,修正前罰金罰鍰
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
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家聖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
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書狀敘述抗
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
書記官 陳蓉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