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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2192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2192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 及定其應執行之刑(96年度聲減字第2474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竊盜罪,減為有期徒刑貳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台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;又所犯服用酒類,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而駕駛罪,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台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。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台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民國96年3 月30日犯竊盜罪,於96年4 月 1 日犯服用酒類,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,經 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805 號各判處有期徒刑4 月、3 月,應 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在案,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,均在 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所犯竊盜等罪,悉合於減刑條 件,聲請予以減刑,並定其應執行之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、第10條 第2 項,刑法第51條第5 款、第41條第1 項前段,裁定如主 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7  日       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培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  書記官 張儷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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