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194號
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(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)
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刑(
96年度聲減字第2530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1 、2 所示竊盜二罪,各減為
有期徒刑伍
月及肆月,與所犯如附表編號3 所示
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拾月(
未減刑),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如附表編號1 、2 、3 所示犯罪日期犯
竊盜罪,經本院於民國96年6 月26日以96年度易字第365 號
、第413 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、8 月及10月,應執行有期徒
刑2 年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如附表編號1 、2 所示部分,
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 月24日以前,所犯各係刑法第321 條
第1 項第3 款之
加重竊盜罪及同條第2 項、第1 項第2 款、
第3 款(附表編號2 漏載第2 項)之加重竊盜未遂罪,均合
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,並與所犯如附表編號3 所示竊
盜罪所處有期徒刑10月(未減刑),定其應執行之刑,經核
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二、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
第8 條第1 項、第11條,刑法第51條第5 款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
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凃春生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
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書狀敘述抗
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
書記官 唐淑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