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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2195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2195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 定,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之刑(96年度聲減字第2532號),本院 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所示二罪,減為各項下欄位所示之刑,應執行 有期徒刑柒月。 其餘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2 罪,經判刑確定 如附表所示在案。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於民國96年4 月24 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減刑定應執行刑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。 二、本件就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部分,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 許。又受刑人甲○○所犯前開2 罪於本院判決時,即前開減 刑條例施行前固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,惟數罪併罰 之原則,並非予犯人以不當之利益,因在確定處罰之前犯 有數罪者,所犯各罪應科之刑,基於刑事政策之理由,無一 一執行之必要,故設併合處罰之特例耳」,申言之,受刑人 因犯數罪並各經法院判刑確定,其以裁定就合於併罰要件者 合併定以等同或低於各罪宣告刑累加刑度之執行刑者,就 其犯數罪各經判刑確定並各諭知一定宣告刑之事實基礎下, 本於刑事政策之考量,審酌其執行成效所定實際應執行之刑 ,尚非另以裁定可將原確定判決所處之刑予以變更,遑論就 原確定判決發生「減刑」之效果。是後如該併合處罰各罪 因全部或一部用減刑條例而獲減刑時,其本於實際執行成 效刑事政策之現實考量,既非當然隨該抽象規範而變更,法 院以原各該宣告刑所減得之刑為基礎,仍本於前述併合處罰 原則而另定之應執行刑,苟實際上未逾其減刑前原裁定各罪 併合處罰所定刑度者,即難以受刑人依原裁定已經定以較原 各罪宣告刑累加結果更低之執行刑,而謂已侵害受刑人利益 。 三、另聲請人聲請本院就前開減刑後所定應執行刑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,惟受刑人所犯上開2 罪,其法定刑固均為最重 本刑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,經減刑後,亦各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,然其經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 既已逾6 月,依刑法第41條第2 項規定意旨,自不得易科罰 金,則聲請人此部分聲請,於法即有未合,應予駁回。 四、據上論斷,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,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10條第2 項, 刑法第51條第5款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      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松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書記官 林祥玉 【附 表】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編 號│  │ 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罪 名│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│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宣 告 刑│ 有期徒刑拾月 │ 有期徒刑肆月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犯 罪 日 期│ 95年11月28日 │ 95年11月28日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偵查機關及案號│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│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│ │ │ 96年度毒偵字第249號 │ 96年度毒偵字第249號 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最│法 院│ 本 院 │ 本 院 │ │後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事│案 號│ 96年度訴字第335號 │ 96年度訴字第335號 │ │實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審│ 判決日期 │ 96.04.30 │ 96.04.30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確│法 院│ 本 院 │ 本 院 │ │定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之│案 號│ 96年度訴字第335號 │ 96年度訴字第335號 │ │判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決│ 確定日期 │ 96.08.02 │ 96.08.02 │ ├─┴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確定判決認定 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│ │ 所犯法條 │第1項 │第1項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適用96年罪犯 │ 第2條第1項第3款 │ 第2條第1項第3款 │ │減刑條例之規定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減刑後宣告之刑│ 有期徒刑伍月 │ 有期徒刑貳月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原執行指揮書 │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│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│ │ │ 96年度執字第2669號 │ 96年度執字第2669號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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