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196號
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
詐欺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刑(
96年度聲減字第2533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
詐欺罪,減為
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,如
易科罰金,
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5年7 月6 日犯幫助詐欺取財罪,
經本院於96年6 月29日以96年度簡字第913 號簡易判決(
偵
查案號: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緝字第203 號)
判處有期徒刑3 月,
迨於96年8 月6 日確定在案,此有上開
刑事簡易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
前案紀錄表在卷
可按。
二、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,所犯刑法第33
9 條第1 項之罪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,經核尚無
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
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,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
段,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
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海寧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
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書狀敘述抗
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5 日
書記官 馮得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