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197號
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刑(96年度聲減字第2534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,減為
有期徒刑貳月,如
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自民國96年4 月2 日起至同年月9 日止,
施用
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,觸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
之罪,經本院於96年6 月27日以96年度簡字第809 號判處有
期徒刑4 月,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,000 元折算1 日確定在
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,所犯係毒
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,合於減
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,經核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二、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
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,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,裁定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
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凃春生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
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書狀敘述抗
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
書記官 唐淑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