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198號
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刑(96年度聲減字第2463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施用
第一級毒品罪,減為
有期徒刑捌月。
理 由
一、查本件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6年2 月2 日17時16分許採尿
時往前回溯72小時內某時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,經本院以96
年度訴字第281 號判決(
偵查案號: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
署96年度毒偵字第454 號)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在案
,有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
前案紀錄表各1 件在卷
可稽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
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
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碧珠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
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書狀敘述抗
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
書記官 賀燕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