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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2204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2204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 聲請減刑(96年度聲減字第2452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拾肆條第壹項所為命完成加害 人處遇計畫之通常保護令裁定罪,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, 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5年7 月4 日,犯違反家庭暴力防 治法第14條第1 項所為命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之通常保護令 裁定罪,經本院以96年度簡上字第122 號(偵查案號:臺灣 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316號),判處有期徒刑 3 月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 ,所犯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 項之罪,合於減刑條件 ,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,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 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1  日       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蓓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7  日 書記官 蘇雅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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