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205號
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刑(
96年度聲減字第2451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
意圖營利,
聚眾賭博罪,減為
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
。如
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自民國96年2 月8 日起至96年2 月13日止
,犯刑法第266 條、第268 條之意圖營利,聚眾賭博罪,經
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377 號(
偵查案號:臺灣屏東地方法院
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251號),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在案
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,所犯為家庭
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 項之罪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
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,刑法第41條
第1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
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蓓雯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
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書狀敘述抗
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
書記官 蘇雅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