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206號
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(現於臺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執行中)
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刑(96年度聲減字第2536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施用
第一級毒品罪,減為
有期徒刑柒月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6年3 月27日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
,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521 號(
偵查案號:臺灣屏東地方
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643 號),判處有期徒刑1 年2
月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
日以前,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
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
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,第8 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
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培毓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
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書狀敘述抗
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書記官 張儷薾