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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2211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2211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          (現於臺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執行中) 上列聲請人因竊盜等案件,就已經判決確定之罪刑聲請減刑及定 應執行之刑(96年度聲減字第2497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罪,減為有期徒刑柒月,並與附 表編號一、編號二所示之罪減得之有期徒刑肆月、陸月,應執行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犯附表所示之各罪(附表 編號2 就減刑後徒期、拘役罰金金額或禠奪公權期間誤載 為已裁減為有期徒刑6 年,應更正為已裁減為有期徒刑6 月 ),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,並經本院以96年度聲 減字第457 號裁定就附表編號1 、編號2 所示之罪減得之刑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。茲檢察官以受刑人甲○○所犯如附 表編號3 所示之罪之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 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,並聲請與附表編號1 、編號2 所示 減得之刑有期徒刑4 月、6 月(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457 號 裁定減刑確定),定其應執行之刑,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 許。 二、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10條,刑法第51條第5 款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     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家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書記官 陳蓉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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