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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2212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2212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          (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)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 聲請人聲請減刑(96年度聲減字第2498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,減為有期徒刑捌月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6年2 月27日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 因,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,經本院於96年7 月6 日以 96年度訴字第497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在案。茲檢   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,所犯係毒品危害防  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,合於減刑條件, 聲請予以減刑,經核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二、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 第8 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8  日       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凃春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8  日   書記官 唐淑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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