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212號
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(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)
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刑(96年度聲減字第2498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,減為
有期徒刑捌月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6年2 月27日施用
第一級毒品海洛
因,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,經本院於96年7 月6 日以
96年度訴字第497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在案。茲檢
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,所犯係毒品危害防
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,合於減刑條件,
聲請
予以減刑,經核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二、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
第8 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
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凃春生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
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書狀敘述抗
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
書記官 唐淑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