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218號
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
定,
聲請人聲請減刑(96年度聲減字第2513號)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
記,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罪,減為
拘役貳拾日,如
易科罰金,
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6年3 月初某日至同年月19日間犯
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,不
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罪,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834 號判處
拘役40日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
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,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
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秀慧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
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書狀敘述抗
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書記官 溫訓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