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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2220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2220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電信法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 減刑(96年度聲減字第2515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違反無線電頻率、電功率、發射方式及電臺識別呼號 等有關電波監理業務,由交通部統籌管理,非經交通部核准,不 得使用之規定,未經核准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罪,減為拘役貳拾 伍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5年7 月4 日犯違反無線電頻率、 電功率、發射方式及電臺識別呼號等有關電波監理業務,由 交通部統籌管理,非經交通部核准,不得使用之規定,未經 核准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罪,經本院以96年度簡上字第44號 (偵查案號: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4267號 ),判處拘役50日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 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,刑法第 41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7  日       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培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  書記官 張儷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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