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229號
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(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)
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刑(96年度聲減字第2524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4 、5 、6 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三
罪,各減為
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,與所犯如附表編號1 、2 、
3 所示竊盜三罪減得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如附表編號4 、5 、6 所示犯罪日期,
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三罪,經本院於如附表編號4 、5
、6 所示日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;又所犯如附表編
號1 、2 、3 所示竊盜三罪,業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
民國96年7 月23日以96年度聲減字第1103號裁定減刑,並定
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 年5 月又15日確定。茲檢察官以
如附表編號4 、5 、6 所示部分,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 月
24日以前,所犯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施用
第一級毒品罪,均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,並與所犯
如附表編號1 、2 、3 所示竊盜三罪減得之刑,定其應執行
之刑,經核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二、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
第8 條第1 項、第10條第1 項,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,
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
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凃春生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
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書狀敘述抗
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
書記官 唐淑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