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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2229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2229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          (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)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 聲請人聲請減刑(96年度聲減字第2524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4 、5 、6 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三 罪,各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,與所犯如附表編號1 、2 、 3 所示竊盜三罪減得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如附表編號4 、5 、6 所示犯罪日期, 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三罪,經本院於如附表編號4 、5 、6 所示日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;又所犯如附表編 號1 、2 、3 所示竊盜三罪,業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 民國96年7 月23日以96年度聲減字第1103號裁定減刑,並定 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 年5 月又15日確定。茲檢察官以 如附表編號4 、5 、6 所示部分,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 月 24日以前,所犯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施用 第一級毒品罪,均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,並與所犯 如附表編號1 、2 、3 所示竊盜三罪減得之刑,定其應執行 之刑,經核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二、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 第8 條第1 項、第10條第1 項,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, 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8  日       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凃春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8  日   書記官 唐淑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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