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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2231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2231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偽證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 (96聲減字第2210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偽證罪,減為有期徒刑貳月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民國94年4 月21日、96年1 月15日犯刑法 第168 條之偽證罪,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472 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4 月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 24 日 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,經核尚無不合 ,應予准許。 二、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7  日       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家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67  日 書記官 陳蓉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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