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231號
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偽證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刑
(96聲減字第2210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
偽證罪,減為
有期徒刑貳月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民國94年4 月21日、96年1 月15日犯刑法
第168 條之偽證罪,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472 號判決判處
有期徒刑4 月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
24 日 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,經核尚無不合
,應予准許。
二、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
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
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家聖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
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書狀敘述抗
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7 日
書記官 陳蓉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