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239號
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號6樓之1
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刑(96年度聲減字第2548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
持有第二級毒品罪,減為
有期徒刑貳月,如
易科罰金
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5年12月29日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
,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1028號簡易判決(
偵查案號:臺灣
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3781號)判處有期徒刑4
月,
迨於96年8 月23日確定在案,此有上開刑事簡易判決及
臺灣高等法院被告
前案紀錄表在卷
可按。
二、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,所犯為毒品危
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之罪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
刑,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至原判決
諭知
沒收部分,不
在減刑範圍以內,應依原判決執行,
附此敘明。爰依中華民
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,
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,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,裁定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
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海寧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
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書狀敘述抗
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5 日
書記官 馮得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