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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2241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2241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( 96年度聲減字第2553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傷害罪,減為拘役貳拾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本件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5年9 月20日犯傷害罪,經本 院以96年度簡字第355 號判決(偵查案號:臺灣屏東地方法 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6905號)判處拘役40日確定在案,有 該刑事簡易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件在卷 可稽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 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至原確定判決所宣告沒收從刑 ,不在減刑範圍以內,應照原確定判決執行之,併此敘明。 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,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8  日       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碧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8  日 書記官 賀燕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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