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241號
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傷害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刑(
96年度聲減字第2553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傷害罪,減為
拘役貳拾日,如
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
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本件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5年9 月20日犯傷害罪,經本
院以96年度簡字第355 號判決(
偵查案號:臺灣屏東地方法
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6905號)判處拘役40日確定在案,有
該刑事簡易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
前案紀錄表各1 件在卷
可稽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
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至原確定判決所
宣告沒收之
從刑
,不在減刑範圍以內,應照原確定判決執行之,併此敘明。
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
條第1 項,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
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碧珠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
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書狀敘述抗
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
書記官 賀燕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