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242號
聲 請 人 甲○○
(現於臺灣澎湖監獄執行中)
上列
受刑人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
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1 、2 所示違反藥事法及肅清煙毒條例二
罪,各減為
有期徒刑貳月及有期徒刑壹年捌月,與所犯如附表編
號3 所示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陸年(未減刑
),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捌月。
理 由
一、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○○因於如附表編號1 、2 、3 所示犯
罪日期,犯違反藥事法、肅清煙毒條例及麻醉藥品管理條例
3 罪,經本院於如附表編號1 、2 、3 所示日期,各判處如
附表編號1 、2 、3 所示之刑,其中附表編號2 、3 所示部
分經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9 年,均已確定在案。茲聲請
人以附表編號1 、2 所示之罪,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
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,並與所犯如附
表編號3 所示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之罪所處有期徒刑6 年
(未減刑),定其應執行之刑,經核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二、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
第8 條第1 項、第11條,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,裁定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
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家光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
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書狀敘述抗
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
書記官 陳勃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