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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2250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2250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          (現於臺灣東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)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 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(96聲減字第2577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四所示肆罪,分別減為有期徒刑 壹年、貳月又拾伍日、壹年拾壹月、貳月,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 壹月又拾伍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犯附表所示之罪,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,並經本院96年度聲字第119 號裁 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3 月確定。茲檢察官以受刑人甲○ 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之犯罪時間均在96年4 月24日以前, 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並定應執行之刑,經核尚無不 合,應予准許。 二、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10條第2 項,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8  日       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家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8  日 書記官 陳蓉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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