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251號
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現於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強制工作中
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
,
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(96年度聲減字第2581號)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附表編號一之犯罪,減為
有期徒刑柒月,與附表編號
二、三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
年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所示等罪,
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均經確定在案。
二、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之犯罪,其犯罪時間在中
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,
並聲請與附表編號二、三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
,定其應執行之刑。
三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
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11條,刑法第
51條第5 款(修正前)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培毓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
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書狀敘述抗
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。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書記官 張儷薾
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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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 號│ 1 │ 2 │ 3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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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罪 名│ 施用
第一級毒品 │ 竊盜 │ 準強盜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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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
宣 告 刑│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│ 有期徒刑叁年 │ 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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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犯 罪 日 期│94年10月中旬至94年12│94年11月某日至94年12│94年11月25日 │
│ │月7日 │月8日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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偵 查 機 關 及 案 號│屏東地檢署94年度毒偵│屏東地檢署94年度偵字│屏東地檢署94年度偵│
│ │字第2944號 │第5926號 │字第5926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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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法 院│ 屏東地院 │ 屏東地院 │ 屏東地院 │
│最 後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案 號│ 95年度訴字第311號 │ 95年度訴字第16號 │ 95年度訴字第16號 │
│
事實審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判 決 日 期│ 95.05.29 │ 95.05.22 │ 95.05.22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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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法 院│ 屏東地院 │ 屏東地院 │ 屏東地院 │
│確 定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案 號│ 95年度訴字第311號 │ 95年度訴字第16號 │ 95年度訴字第16號 │
│判 決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判決確定日期│ 95.07.03 │ 95.08.10 │ 95.08.1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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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所 犯 法 條│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│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 │刑法第330 條第1 項│
│ │ 10條第1項 │、2款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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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│ 第2條第1項第3款 │ 不符減刑 │ 不符減刑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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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減 刑 後 之 宣 告 刑│ 有期徒刑柒月 │ 不符減刑 │ 不符減刑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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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備 註│屏東地檢署95年度執字│屏東地檢署95年度執保│屏東地檢署95年度執│
│ │第1915號 │字第86號 │保字第86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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