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260號
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(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)
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刑(96年度聲減字第2555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3 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,減為
有期徒刑陸月,與所犯如附表編號1 、2 所示竊盜及
偽造文書二
罪減得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如附表編號3 所示犯罪日期,犯違反毒
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,經本院於如附表編號3 所示日期判處
有期徒刑1 年確定;又所犯如附表編號1 、2 所示竊盜及偽
造文書二罪,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民國96年8 月30日以
96年度聲減字第4244號裁定減刑,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
徒刑8 月確定。茲檢察官以如附表編號3 所示部分,其犯罪
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,所犯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
第1 項之施用
第一級毒品罪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
,並與所犯如附表編號1 、2 所示竊盜及偽造文書二罪減得
之刑,定其應執行之刑,經核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二、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
第8 條第1 項、第10條第1 項,刑法第51條第5 款,裁定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
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凃春生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
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書狀敘述抗
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
書記官 唐淑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