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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2260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2260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          (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)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 聲請人聲請減刑(96年度聲減字第2555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3 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,減為 有期徒刑陸月,與所犯如附表編號1 、2 所示竊盜及偽造文書二 罪減得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如附表編號3 所示犯罪日期,犯違反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,經本院於如附表編號3 所示日期判處 有期徒刑1 年確定;又所犯如附表編號1 、2 所示竊盜及偽 造文書二罪,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民國96年8 月30日以 96年度聲減字第4244號裁定減刑,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 徒刑8 月確定。茲檢察官以如附表編號3 所示部分,其犯罪 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,所犯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第1 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 ,並與所犯如附表編號1 、2 所示竊盜及偽造文書二罪減得 之刑,定其應執行之刑,經核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二、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 第8 條第1 項、第10條第1 項,刑法第51條第5 款,裁定如 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28   日       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凃春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8  日   書記官 唐淑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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