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92號
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甲○○
(
選任辯護人 邱揚勝
律師
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六日起
延長羈押貳月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被告甲○○前經本院認其涉犯刑法第330 條第1 項之
加
重強盜罪,犯嫌重大,且係最輕本刑5 年以上
有期徒刑之罪
,非予羈押,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,有羈押之必要,依刑事
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,自96年2 月16日起執行
羈押,並自同年5 月16日及7月16日起,各延長羈押2 月。
二、茲因被告甲○○之延長羈押期限即將屆滿,經本院
訊問後,
認被告犯嫌重大,且考量本案犯罪情節,對社會治安危害重
大,其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,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,
應自民國96年9 月16日起,延長羈押2 月,爰依刑事訴訟法
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
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永宋
法 官 凃春生
法 官 林雅莉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
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書狀敘述抗
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
書記官 黃佳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