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30號
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甲○○
選任辯護人 曾慶雲
律師
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九日起
延長羈押貳月。
理 由
一、被告甲○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本院
訊問後認
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款、第3 款情形,並有羈
押之必要,於民國96年4 月9 日執行羈押,並於同年7 月9
日延長羈押2月在案。
二、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,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,應自
96年9月9 日起延長羈押二月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
項、第5 項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
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永
法 官 陳松檀
法 官 蘇碧珠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
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書狀敘述抗
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
書記官 賀燕花